2019-01-16 16:10:39 焦作人事考试网 //jiaozuo.huatu.com/ 文章来源:河南省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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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结合全省烟草专卖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须经专卖执法部门审核(重大复杂案件须经集体讨论审议)、法规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审批等前置法律审核程序,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各市、县级局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组织和集体讨论制度。集体讨论组织负责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以及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研究。讨论研究时,应如实记录每个成员的意见,形成讨论记录,并根据讨论达成的比较一致的意见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界定标准,由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处罚主体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三)被处罚主体是否准确;
(四)违法行为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
(五)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全面;
(七)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八)证据是否充分;
(九)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十一)处罚是否适当、合理(符合裁量标准);
(十二)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第五条专卖执法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履行审核、审批程序的各环节,须如实说明案情,主动介绍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要及时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本案相关材料送专卖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
专卖执法部门对案件的审核应当在《案件处理审批表》做出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专卖执法部门对案卷审核通过后,须将案卷转送本级法规部门(或专兼职法制员)审核。法规部门(或专兼职法制员)须按照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对案卷进行书面审核并签署意见。
法规部门(或专兼职法制员)对案卷的审核,应当在专卖执法部门送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法规部门应对收到的案卷进行审核并提出下列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专卖执法部门意见,由专卖执法部门报分管专卖管理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专卖执法部门补正;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专卖执法部门修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专卖执法部门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专卖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送手续;
(六)对不构成违法行为,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建议专卖执法部门撤销立案;
(七)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建议专卖执法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法规部门(或专兼职法制员)审核完毕,应在《案件处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或提出建议。专卖执法部门根据法规部门(或专兼职法制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专卖执法部门对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由法规部门(或专兼职法制员)进行复核。
专卖执法部门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提交分管专卖管理工作的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法规部门审核通过的案件,由专卖执法部门报分管专卖管理工作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分管专卖管理工作的机关负责人应对专卖执法部门和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
第十二条专卖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分管专卖管理工作的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各市级局法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属县级局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检查评比。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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