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6 16:10:39 焦作人事考试网 //jiaozuo.huatu.com/ 文章来源:河南省烟草专卖局
【导读】华图焦作人事考试网同步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发布: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相关制度(11),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交流群汇总】 ,更多资讯请关注焦作华图微信公众号(jiaozuohuatu) 。
六、《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全省实行卷烟防伪标志销售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的卷烟。卷烟防伪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卷烟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卷烟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卷烟,违法卷烟数量1件以下的,或者违法经营总额在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卷烟和违法所得。
2.严重的违法行为: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卷烟,违法卷烟数量1件以上2件以下的,或者违法经营总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卷烟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0%以下的罚款。
3.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卷烟,违法卷烟数量2件以上的,或者违法经营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卷烟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0%以上不超过20%的罚款。
七、《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进出口业务者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者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总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进出口业务者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总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进出口业务者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总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总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进出口业务者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总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者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者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者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1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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